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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一:甲公司应该为乙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有权查阅甲公司的财会报告。且甲公司有义务协助。甲公司的以乙公司未履行增资承诺为由拒绝提供财会报告其理由不成了,不能对抗乙公司现有的权利。因此,乙公司有权。
二,依照《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达成的协议。对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甲公司的注册总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百分之三十为人民币600万元。其中乙公司已提供货币出资人民币240万元,因此,其他股东的货币出资应该不低于人民币360万元。
案例二
一,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三人为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因此,对于甲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足出资。补足的部分应当列为公司的破产财产。因甲公司尚有180万资金未补足。且股东甲个人财产不足以补足。因此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丙、丁,应当负有连带责任。将剩余不足部分补足。
三,丁公司并非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因此,不负有对甲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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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有股东权益.根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方式有: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从权利的创设性角度讲,起到决定作用的是经过依法备案的公司章程.本案在变更登记前,实业公司备案的公司章程中只要仍然记载原告为股东,原告的股东资格就没有消失. 2、原被告之间属于股东与董事的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请应当获得部分支持.本被告利用关联职权违反股东转让协议的约定,严重侵害了被告的股东利益,应当对被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是由于实业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实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其中股东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3、可以.原告可以以直接诉讼的方式提出.
公司法案例分析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
35%o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公司法》第137条规定了下列新股发行应具备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转增股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而不另收股款,不以新股发行前3年连续向股东分配利润为必要条件。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财务会计文件”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虚假记载”指故意的隐瞒重大事实和不实陈述。
(4)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的存款率。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后,公司才有可能发行新股。
2.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在决议中应当明确新股的种类和数额,新股的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股东大会做出新股发行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F公司不经批准擅自募集新股是违法行为。
3.《公司法》第210条规定:“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F公司2000年度上半年亏损,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而且为规避法律没有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违法情况严重,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对其实行处罚,根据《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对F公司处以3万至30万元的罚款。此外,还应对违法行为直接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视其违法责任的大小,给予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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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因此股份公司董事欲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必须书面委托,而不能电话委托。
(2)符合。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项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由于事件发生在2003年,因此对此应适用2006年前的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当时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董事会的做法合法。
(4)不符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作出此决议。
《公司法》案例分析
不正确.1、除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外,还要支付法定补偿金;2、剩余财产应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
公司法相关案例分析
(1),第一条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认缴完了注册资本。
(2),不符合,公司章程有两种订立方式,一种是共同订立,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一种是部分订立,指部分股东或发起人成员起草,而后再经由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订方式。所以,甲单独起草,需要经过股东会通过的。
(3),不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为: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利。所以,如果公司不盈利,何来支付股利?
(4),不符合,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依法或依企业章程从企业的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而法定公积金只要公司盈利就应该提取,除非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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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1)不能被批准,因为不符合条件 (2)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理由同上 (3)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很多,包括主体不适格、公开发行股票不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折价发行股票等等.
案例分析:《公司法》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没有出现,除非该合伙人想退伙,否则是不能要求分割财产的.
公司法的案例怎么分析及法律依据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解 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 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 析】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答 案】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解 析】因为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答 案】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解 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答 案】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解 析】《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产生的利益归于公司,由于此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行为无效,故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答 案】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解 析】《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 案】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解 析】《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北陵公司以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答 案】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解 析】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不是对外转让,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答 案】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解 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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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的出资不合法 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总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 丁应当补足差额或者削减相应股份 丙应当赔偿专利权人 甲乙丁负有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