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全文,新公司法全文解读

哪里能找到新公司法全文

哪里能找到新公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新公司法全文)http://www.hbzq.com.cn/zt/liangfa/quanwen_gsf.asp

求新公司法全文?

求新公司法全文?

http://www.cngsf.com/gongsifa/01.htm http://www.cngsf.com/ http://www.gz-fa.com/xin/ http://www.shcorporatelaw.com/index.htm

2010年最新公司法

2010年最新公司法

2010年最新公司法全文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gongsifalvfagui/gongsifatiaowen/14016_14.html

最新的公司法是几几年的,法条全文是什么

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已经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公司运行的新准则.具体的法律条文,你可以参见该网页:http://www.cngsf.com/很全面,而且有新旧法对比.

关于新公司法的第九章第179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新公司法里对于员工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似乎没有述及,我看了几遍没找见.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在理解这一条文的时候应该注意是企业法人只对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一切活动”负责,也就是说不对员工以个人名义从事的其他行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该规定也表明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然包括公司)对于员工的职务行为或者基于授权为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我想这样的回答应该可以满足你的要求.

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股票的回购,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如期权持有人在离职前根据公司特别规定已提前行权,公司有权以行权价格回购这一部分股票等等.该情况的结果是公司自己持有自己股票.但表决权属于股东,公司持有的股票不具有表决权.

新公司法之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新公司法???

是取代,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生效,旧公司法随之失效。相对于99年、04年只是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正,本次是全面的修订,改动的内容相当多。简介如下:

一、 重大变更或突破

1、 将“法定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

2、 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 新设“揭开公司的面纱”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4、 新设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5、 新增: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对股东权利保护的新规定

二、 其他变更

1、 增加公司透明度和公开度

2、 更便于公司设立

3、 废除或放宽原来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4、 原来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变为任意性规定

5、 加强了对小股东的保护

6、 规定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可以继承

7、 新增了一些确定性规定,加强可操作性

8、 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

9、 新增或扩大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2006年最新公司法

呵呵,现在正在学公司法.据我所知,呵呵,应该是对的吧.最新的公司法是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字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现在我们讲公司法,书上提到新公司法都是这个的.所以我认为,2006年公司法就是目前最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