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公司法解释三全文2018

公司法解释3法条重点是什么

公司法解释3法条重点是什么

其第一部分"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一直是理论界所争议的热点.结合该解释部分的第二、三条的规定,从法理角度入手,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当进行法价值的解读与思考

以犯罪违法所得财产的出资怎么处理

以犯罪违法所得财产的出资怎么处理

以犯罪违法所得财产的出资怎么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对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取得股权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即在否定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对其股权“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对实践中出资人用贪污、挪用等犯罪所获的货币用于出资的,应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对货币这种特殊的动产,民法理论上一般均认为占有人具有处分权,出资人即使通过贪污、挪用等犯罪手段取得货币,也不宜认定出资人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所以在其将货币投入公司后,公司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在追求犯罪行为的责任时,不宜直接从公司抽回货币。而且,货币是典型的种类物,用处置出资人就该货币形成的股权后获得的价款补偿受害人,同样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种做法既符合民法的一般原理,又能同时兼顾公司、公司债权人与犯罪行为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处罚时,法院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上述股权。

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法院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则认定为未实际出资。实践中,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同意你的点评,只是不知道为啥解释三会缺这么一块。。如果实际出资人要转正,《经济法》郭守杰的解释就是参照公司法72条,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啥会乱套啊?

股东出资后将款项转到同一控制下的财务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我觉得题目出的有点不清楚,但是用上面这款应该可以判定抽逃出资.

股东以实物出资,公司设立后发现其非货币财产低于其认缴额,该股东要

简单地说,在公司注册时,比如某个股东承诺缴纳股本金5万元,这5万元就是其认缴的出资额.该名股东只要缴纳了5万元出资,对于公司的债务,其只承担5万元范围内的责任.

公司法里的第三人什么意思?

一般是指与该法律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债务人.

公司如何将股东除名?

2006年公司法关于股东退出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公司除名股东并没有什么规定。本人认为这在立法上并不适当。因为,个别股东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总能找到法律依据或灵活运用法律退出公司;但如果个别股东在人合性质的公司里不良好配合其他股东、或损害公司利益,又拒绝退出公司,则公司和其他股东也应有法律的直接依据将其除名。但遗憾的是目前相关法律并无此依据。怎么办? 目前来看,只能在公司章程上做文章了。2006年公司法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公司自治,所谓公司自治就是赋予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来治理公司。具体到公司除名股东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依据,但公司可以利用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除名机制,这种机制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权利义务上的。 从本人实践看,公司在设立之初的章程就有股东除名条款的极少,一般都是出现公司僵局后才找律师帮助解决。但这时就必须有修改章程的程序,而修改章程因公司僵局的存在也并非易事,这就需要考虑公司的具体股份构成等因素了。不过办法总事有的。

公司法第几条规定个人不承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公司法,求解释

1、表决权可以理解成公司股东的投票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5个股东,分别出资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则5个股东分别拥有30%、25%、20%、15%和10%的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一股一权”,股份有限公司总共有5000万股,一个股东有1000万股,则有1000万表决权,有500万股,则有500万表决权。

2、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比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3、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假设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4000万元,则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本最多也只能是4000万元。净资产=资产-负债,意味着公司资产减去负债之后余额是4000万元,但如果变更后股本超过4000万元,就会虚增公司的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