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能否适用于公益诉讼中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http://baike.baidu.com/view/279026.htm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 【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公司法人与大股东的区别:

1. 法定代表人承担经营中的责任,股东承担的是出资的责任。

2. 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一旦经营不利的话,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度为限承担的责任,超过的部分债务无须再承担责任,这时通常就是破产。注册资金100万只承担100万的责任。

3. 有限责任股东不须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

请问公司人格有哪些要素呢?还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

请问公司人格有哪些要素呢?还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

公司人格是法律拟制而生的,故一个公司要具备其人格就必须要进行工商登记,即履行最基本的法律程序,才能在法律上独立起来,独立性是公司人格的主要特征。

以下是我在别的帖子对类似问题的回复,不知是否能帮到你。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公司不是自然人而是法律上的拟制人,由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人格,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股东某些身份下具有公司的代表权,公司代表的行为就视为公司的行为。他们很可能利用这一点打着公司代表的旗号为自己牟利,表面上看他代表的是公司,其行为责任应该归结于公司,但其实是他的个人行为。这样公司会出现重大损失,这是公司制度的一大漏洞。

为了弥补这个漏洞,早期西方的法律学家就设计了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股东不再只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债务负责,相关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与公司的连带责任。即公司不再独立对债务负责,也就是否定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简单来讲,就是这个意思。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院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 .美国法官桑伯恩在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首开“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之先河.很快为德、法、英等国所效法,如英国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德国的“直索”责任,日本的“透视”理论等.

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什么?

你好,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

由于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主要依靠司法审判的实践作出的一些解释。因此,应当从具体的个案中总结一般的法律原则,逐步的完善相关的立法。下面列举的一些情况,有的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有的则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1.如果投资人出资不到位而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标准,但是又领取了营业执照,这时候相对债权人因纠纷而起诉公司,出资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对于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一般承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首先应当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能承担的,由公司股东在未缴纳范围内承担。这实际上股东承担的是资本的充实义务。

2.对于在公司停业或清算时,出资者尚未缴清其认缴的出资或股份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毕而公司被注销。这实际上是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时应当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索。

3.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第209条仅规定了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民事责任也应按照上述的原则追索股东的责任。

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不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不予认定。这就是说,在企业未被撤消或者歇业的情况下,可以否定法人格。

5.对于公司还未注销、而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又不尽清算责任时,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格,由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前述情况下,关于要求法院判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已经有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键是股东不尽清算职责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这方面的争论主要是两种意见,一是无限责任,即全额赔偿企业的全部债务;二是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是其不尽清算责任造成的损失范围内赔偿。

6.对于欺诈或利用法人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例如为逃避债务抽逃、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等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追究股东的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C:该制度有严格的实施条件

如何解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这是因为在破产时,只以出资额对外承担债务,而实际债务的产生有可以是因为债务人将资产和利益进行了合法转移.(比如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别人财产,而这个别人是自己的朋友等)所以有如此一说.

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D,B

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http://www.chinesetax.com.cn/falv/Article/shangshihaishishenpa/200605/548882.html

经济法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的,只具有公司形式的公司。由于其独立人格名存实亡又被利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应当予以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