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法既有司法解释二 也有司法解释四 这有什么区别
公司法只有司法解释一、二,没有四. 采纳哦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
1,破坏公司法人独立性的时候,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法司法解释3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
到现在为止就只有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公司法第几条规定个人不承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什么是公司法? 2看了公司法能了解什么学习什么? 3公司法是国家规定的法律吗? 4随
1、从法律条文上来讲,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2、看公司法法条可以了解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股份发行和转让、合并或者解散、清算、法律责任等等.可以结合司法解释来看公司法.3、公司法是国家规定的法律.4、法律法规有修订,在政府官网上会有体现.5、公司法的书籍,具体要看您用在哪方面,书店和网上书店都有,还有一些是电子版的可以分享,是免费的.6、各个出版社有出版发行.我个人常用法律出版社的.个人署名著作的通常是教材、考试用书.7、开一家公司除了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就是财务方面的.关于方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留言,会及时回复您.
关于公司法,求解释
1、表决权可以理解成公司股东的投票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5个股东,分别出资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则5个股东分别拥有30%、25%、20%、15%和10%的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一股一权”,股份有限公司总共有5000万股,一个股东有1000万股,则有1000万表决权,有500万股,则有500万表决权。
2、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比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3、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假设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4000万元,则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本最多也只能是4000万元。净资产=资产-负债,意味着公司资产减去负债之后余额是4000万元,但如果变更后股本超过4000万元,就会虚增公司的净资产